财联社(北京,比特币总市值达到8000亿美元,记者 姜樊)讯,稳定币整体市值超过1200亿美元。温信祥表示,虚拟货币相关监管政策再度升级。24日,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移非法资金是一个典型的场景。温信祥表示,央行和发改委分别联合多门下发文件,一般而言,严厉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和“挖矿”行为。
央行等十门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央行《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致可分为两种类型,虚拟货币兑换、作为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种以比特币为代表,一律严格禁止,虚拟资产的属性更为突出,坚决依法取缔。此外,一定程度上成为流动性超发的蓄水池,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发改委等门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委《通知》”)中,一种是以泰达币为代表的稳定币,首次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更多发挥支付工具作用。从基础设施角度来看,并要求各地梳理排查存量及在建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同时,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两份文件将切断虚拟货币底层的发展链路,并从顶层设计上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进行整顿,将监管措施系统化,透露了监管对该产业保持高压态势的决心。此外,多位业内人士预计,监管层还将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监管的法律体系,明确各类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同属非法金融活动
央行《通知》再度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其中不仅包括了境内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同样被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
央行《通知》指出,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此前央行已对境内的交易所进行了清理整顿,当前仍有一些境外交易所试图进入市场。”一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即便是在今年境内监管保持高压态势的情况下,仍有少数境外交易所试图进入市场。
为了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银行、网信办等门将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门将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虚拟货币“挖矿”被列为淘汰产业
除了动用金融手段全面限制虚拟货币外,发改委等门也把虚拟货币“挖矿”列为了淘汰产业。
根据发改委《通知》显示,将“虚拟货币 ‘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实际上,今年以来,四川、内蒙等多地已经开始清理整顿辖内虚拟货币“挖矿”,但从全国统一监管角度而言,这是监管层首次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淘汰产业。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挖矿”是虚拟货币底层产业,此次发改委等门再度发文,相当于切断了虚拟货币的底层发展链路。相较于此前依靠市场自我调节而言,此次发改委的《通知》是以行政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清理整顿,这意味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产业的监管再度升级。
与此同时,发改委《通知》还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此外,严禁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发改委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进一步明确
“央行《通知》主要是从金融的角度对虚拟货币进行严监管,而发改委《通知》则是通过产业的角度加强清理整顿力度,这意味着监管层已经构建起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预计,未来监管层对虚拟货币的相关产业仍将保持高压态势。
不过,董希淼表示,目前从法律体系上看,暂未有对参与虚拟货币活动的法律文件。他认为,接下来应进一步明确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活动应承担的责任,如法、检等门未来或将出炉相关司法解释。
政法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车宁也表示,今日两份文件的下发,已经将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分监管漏洞补齐。但仍需进一步明确不同情况下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央行《通知》中将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列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其中将涉及到境内人士经营境外平台、境外人士向境内提供服务等不同情形; ‘挖矿’亦存在如公民到境外参与挖矿等问题,如何界定跨境人员的法律责任仍有待探讨。”车宁表示,未来,也应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