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无法给予富人高额的投资回报,无证驾驶,却能帮富人进行资产保全和传承,商业车险是不赔的。
那么,最近在某电视台财经频道,有驾照,经济专家坦言:财富管理已经进入保险时代了!保险不仅仅是保障的工具,但是没有某些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证,更是保卫资产守护资产的最佳选择,例如,通过购买保险,有相应驾照却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产可以按年金的方式分年给付下一代,从事道路运输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一直从幼年持续到老年。这样做一举三得,商业车险赔吗?
最近刚好看到一个这方面的案例,既不必担心财产在短时间内被挥霍一空,各位可以参考一下。
[案号:(2021)湘03民终438号]
董某是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又能下一代们独立生活的能力,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含不计免赔)等车险。
2020年6月,董某驾驶的货车,因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行驶距离,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承担全责。
这个案例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点。
1.董某有准驾车型的,但不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是否有权拒赔?
不能。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业资格是对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驾驶员驾驶能力或资格,即从业资格证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董某具有B2,具备驾驶厢式货车的资质,有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会增加承保车辆的运行风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另外,按照统一的新版商业车险条款(2020),责除条款中也并未包括“无从业资格证”的内容,理赔更加明确。
2.保险公司核定对非医保用药费用酌情按医疗费的18%扣除,合理吗?
商业车险在没有“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的情况下,非医保费用是不报的,这没问题。但在实际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不会具体核算哪些费用是非医保费用,哪些是医保内费用,而是直接采取比例扣除的方法,按照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进行扣除。
这种方式虽然简单易操作,但具体按照多少比例扣除却是个问题。
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核定将医疗费用的18%作为非医保费用扣除,是偏高的。我经常看到的是10%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按医疗费的18%核减非医保用药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所以,关于非医保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准确的明细核算,有事实依据,那么咱们无话可说。但如果保险公司只是笼统地按照一定比例致核算,并且这个比例过高的情况下,是可以协商沟通的,并非保险公司说了算,咱们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赔款。
在买保险时,有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保险公司因为审核等原因,没有立即承保并出具保单。而不幸的是,就在这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事故。
这时,投保人已经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还没有承保,能获得赔偿吗?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就真的可以不赔吗?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件。
[案号:(2021)鲁06民终251号]
2018年5月12日,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向众安财险投保了一份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12名员工,保险责任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人)、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3万/人)、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1.8万/人)。
投保当日,龙源水产缴纳了1860元保费。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出具保单。
2018年6月16日,龙源水产公司的员工王某(王某为12名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之一)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而发生该事故后,保险公司才出具保单,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起保时间刚好为王某出事的次日。
保险公司对此的解释为:事故发生前虽然收到一笔金额为1860元的款项,但并不清楚该笔款项的性质,遂以款项支付错误为由作财务挂账处理。事故发生后经申请,出具保险单的行为仅是以申请时的风险状况作为投保的基础条件,并不能溯及既往此前已经发生的事故,此时才将挂账处理的1860元作为2018年6月17日出具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
所以,按此处理后,王某发生事故的时间,并不在该团体保险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但是,这样真的可以吗?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根据这条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虽然没有承保,但只要符合承保条件,仍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在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但王某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直接向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出具保单的行为表明,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认可烟台龙源水产有限公司2018年5月12日交纳1860元保费的行为,故原告于2018年6月16日发生事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可见,保险公司不论是有意、无意或者过失,在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收取保费后延误承保出具保单,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正式承保时间越晚,对他们自己越不利。因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承保这段时间,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