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双11”预售,还包括13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3家财产险公司、7家再保险公司、23家寿险公司、9家养老险公司、7家健康险公司、30家保险资管公司;其他保险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此外,一晚上百亿元的销售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监管责任单位名单》《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监管责任单位名单》还显示,被调侃为“这辈子也没见过这么多钱”,2621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法人、115家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的监管责任单位均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监管责任单位名单》显示,而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变为现实。不可否认,7家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监管责任单位均为银保监会。据了解,这是互联网的力量。但网购的商品可以退货,为明确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依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整体效能,而网购保险却没有这么好的运气。
近年来,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下称:《规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上述系列名单的发布便是为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规定》,很多保险机构青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人身险产品,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同时,以期实现快速触达用户的目的。然而,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飞速发展中,明确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机构,各种乱象也在滋生。违规经营、失实宣传、无序竞争等,不但扰乱了市场,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银保监会启动了对互联网人身险的整改和规范运动。
10月22日,银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人身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规定,《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且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这也意味着,过去通过互联网渠道打擦边球,违规宣传的人身险产品,将被彻底“封杀”。
偿付能力是“硬指标”
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
《通知》内容显示,监管所说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仅包含经营互联网人身险的保险公司,也包括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的一些保险中介机构。
据悉,该《通知》其实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目的是,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
从经营条件看,《通知》规定,险企(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 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 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险企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须符合更严格的条件,例如: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 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 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 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行政处罚。
○ 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且,《通知》特别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业务,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立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定价回溯应对不正当竞争
约束手续费终结中介“躺赚”
准入条件,是从源头预防风险。而真正进入到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后,激烈的竞争下,则会造成各种问题。
为此,《通知》实施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了险企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险业务范围。例如,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除此之外,细化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含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
例如,产品设计应体现互联网渠道直接经营的特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这也意味着,过去通过畸高手续费赚得盆满钵满的中介机构,将不得不接受一定程度的“收入下降”,但这也间接传递出,监管力求保障消费者权益,治理互联网人身险费率乱象的决心。
有中介机构相关人士对智慧君透露,互联网人身险预定附加费用率的约束,对中介行业影响颇,可能分机构明年会面临产品线的调整。
此外,《通知》还指出,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分期缴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说到产品定价,其实是保险产品的关键所在,因为这涉及的不仅是保险公司,更关乎行业的良性发展。此前,分险企为了争抢市场,进行了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畸形”的比价下,险企亏得一塌糊涂,不仅对自己是伤害,也搅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此,在此次《通知》中,监管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险企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而且,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回溯机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定价回溯来约束险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不合理的定价造成的不正当竞争,从而稳定市场。
当然,在定价回溯中,总精算师是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通知》要求险企应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打造互联网保险监管闭环
违规者或被“禁新”
“对互联网平台,我们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于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零容忍’,坚决制止监管套利。”近日,银保监会在一次专访中表示。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猛,已成为各险企布的重要板块。特别是疫情防控“无接触”要求下,突破传统线下投保模式的互联网保险,更是迎合了广消费者的需求,进而保费规模也在持续扩张。
然而,在此类业务快速壮的同时,殊不知,乱象也层出不穷。由于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基于此,银保监会开启了一场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核心的整治、清理运动。
近日,银保监会针对“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此举,不仅是为了警示消费者,更是提醒互联网保险的主营机构。
此前,银保监会也多次针对互联网保险乱象问题,进行点名。尤其是涉及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乱象频频发生的领域,监管称将重点整治涉及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
不过,整治动作非一日之功。面对庞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需要循序渐进。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后,监管首先开启了对互联网财险的一番整顿,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如今,对互联网人身险领域的业务规范,将促成监管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整治闭环,一方面对违规销售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将促进互联网保险进一步发展。
为了稳步推进整改,《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过渡期。不过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符合《通知》中的各项要求。
如果在过渡期后,险企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监管则会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互联网人身保险新产品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同类业务保持统一的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