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外险各项举措相继落地之际,社保占据养老金收入的主要来源,针对意外险市场存在的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乱象,二支柱企业(职业)年金和三支柱商业保险参与率均不足20%,银保监会近日出台了《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报告称,意在针对性地根治上述突出问题。
赔付率将挂钩费率
“长期以来,上述数据说明我国中城市的养老财富储备缺口,由于意外险多是短期产品,养老资金未有效规划。●南方日报记者 谭冰梅个人、家庭、社会应合力进行养老署蓝皮书引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验,每单保费金额不,揭示了养老财富储备、健康保障和养老规划认知类风险,普通消费者对价格并不敏感,向社会众提供了一次养老风险预警。社科院测算得出,意外险产品市场定价普遍较高、赔付率较低,若希望未来养老金替代率(即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达到50%以上,费率严重偏离了实际风险水平。同时,样本城市平均收入个体的养老金风险指数为≥21.01%,保险机构支付给中介机构很高的佣金,这说明从养老金收入角度分析,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首都经贸学保险系副李文中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有鉴于此,除进一步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规范费率浮动行为外,此次发布的《办法》还将产品费率与赔付率等指标挂钩,以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产品,完善意外险产品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在李文中看来,此举能够抑制意外险费率过高和佣金率过高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使费率较为真实地反映风险水平,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监管门还进一步完善了意外险定价回溯制度。《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开展意外险业务回溯工作,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程度,采取费率调整等整改措施,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产品应回溯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标。
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王向楠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我国意外险赔付率偏低,因此,增加赔付、降低价格是意外险回归保障本源和提升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体现。此前整顿意外险市场的主要目的之一,也在于为提升意外险赔付率创造各方面条件。”
引导降低佣金费用
长期以来,一些坐拥巨流量的互联网平台意外险渠道费用高企,意外险业务费用畸高问题备受业内关注。
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银保监会也引导险企降低意外险佣金费用水平。《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备案的,除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另外提供佣金费用支付相关材料,说明该产品预计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佣金费用率上限应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佣金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
王向楠表示:“《办法》统一要求降低佣金费用水平,既让险企在拓展业务时能够避免恶性竞争的压力,又能够在险企进行渠道费用谈判时予以一定支持。预计意外险的佣金水平将会下降,一些市场竞争费用转入其他形式的费用,价格下降,赔付率上升,外代理和互联网渠道的业务受到一定冲击,公司的市场份额可能会有所上升,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强。”
李文中认为,《办法》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要求意外险的赔付率必须高于最低赔付率,这将会使意外险的费率水平总体上显著下降,提高意外险的赔付率,缩小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机构的佣金空间。
“严监管背景下,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得到提升,这应该能够比较有效地破解佣金畸高的问题。此外,对于意外险这种低保费、高保障类型的保险产品,非常适合在线营销,因此,力推进保险公司在线销售也会形成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竞争压力,推动降低市场佣金率。”李文中称。
划定九类行为禁区
此次印发的《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意外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具体来看,对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监管门要求保险公司按产品披露保费收入、赔款金额、综合赔付率等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还透露,将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的原则分阶段披露,分步推进意外险经营数据、合作机构、赔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信息披露,逐步扩展险种范围,细化数据维度。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经营情况以及按产品披露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试点险种经营数据;2024年按产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的经营数据以及团体意外险经营情况。
此外,《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时不得存在以下九类行为: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夸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银保监会有关门负责人表示,通过销售行为“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搭售和捆绑销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险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为确保意外险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上述负责人表示,中长期看,《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