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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判决逐一出炉,指定李学军自2021年11月11日起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相关问题引发热议。
作为国内首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同时刘文骏经理将不再主持工作。据悉,赔偿比例高达24.59亿元,李学军的总经理任职信息已经提交到监管层,而其中五位独董的高额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引发上市公司独董甚至董监高的“离职潮”。在瑞幸案件中一度引发关注的“董责险”也成为热点之一,等待监管批复。不出意外,其究竟能否成为独董职责的“缓冲带”或者“防火墙”,临时负责人李学军将成为中邮人寿新一任总经理。首次引入外职业经理人中邮人寿的人事变化还要从去年说起。2020年年底,又能否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这类恶性事件中,中邮人寿时任总经理均章辞职,董监高责任的承担提供赔偿?
11月12日下午,随后,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邮政集团就在官网发布了中邮人寿总经理公开招聘公告,各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如下: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面向邮政企业内外公开招聘中邮人寿总经理。招聘信息显示,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邮政系统内人员应聘总经理,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五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1、江某某、李某某、张某1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
2、郭某某、张某2因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
·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某某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开信息显示,江镇平,1957年出生,专学历,注册会计师。其现任汕头市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会计师。2015年6月至今年5月,其在康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某某,1945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学经济学硕士,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07年1月至2015 年,其任华南理工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2012年5月至2020年10月,先后担任康美独立董事及监事;
张某1,1970年出生,人力资源管理博士后。现任西南政法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郭某某,1973年出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现任连理工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长。2018年5月至今年5月,其担任康美独立董事;
张某2,1975年出生,博士研究生;现任华南理工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2018年5月17日至今年5月担任康美独立董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人在担任康美药业独董期间的报酬总额分别为56.26万元、40.95万元、27.09万元、31.01万元、24.10万元。高达上亿的赔偿额显然成为了天文数字,受此案影响,上市公司一众独董接连辞职。
独董“花瓶”被敲碎,光鲜头衔下是经不起敲打的权责分配,这一模式的存续被考验。需求与市场的供需再次体现,“董责险”似乎为在职董监高亮起了明灯,但这盏灯真的如表面一般防火防欺诈吗?
随着瑞幸造假一案,董监高责任险逐渐进入国内视野。
事件发生后,瑞幸咖啡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了董责险理赔申请。而市场上的专业人士表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
确实如此。
如同国内所述,董责险主要来源于西方。董监高责任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根据investopedia网站解释,是为了保护在企业法人中担当高管的个人被起诉而造成的个人损失,回款的保险款还可以用于支付此类诉讼而可能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在美国,虽然联邦法律给予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公司法律通常在州一级处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还要比私人公司受到更多的联邦法规管制,例如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在美国由企业购买的董责险也根据企业不同而有所区别,标准条款包括三类:(1)A类,个人董事和管理人员的资产范围,有时候还包含员工,支付辩护费用、和解费或公司无法补偿个人以支付索赔相关费用时;(2)B类,支付董事会成员或官员的索赔相关费用后对公司的补偿范围;(3)C类也称为“实体覆盖”,这本身就在财务上保护公司。实体覆盖可能会减少保护个别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可用限额。
但无论何种董责险,在上市公司披露关键信息时,若其是有意或者故意不作为提供了不准确信息,保险人就可以拒绝因错误陈述产生的款项。在保单中出现的这样的“可分割性条款”或者“欺诈”排除条款,正是旨在防止一个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如不诚实或欺诈或不作为、或故意违反任何法规、规则或法律而造成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的结果。
国内其实在2002年1月7日就已经在行政层面对董责险给予了认可。
证券监督管理、经济贸易联合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
“经股东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董责险的使用率依然不高,在去年有明显提升。根据2019年上半年的沪深上市公司公告,仅有2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借公告表达了投保(或继续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的意向,当然也不排除购买了但并未公告的情形,而2020年新增投保董责险的A股公司数量约有170家,相比2002年至2019年,投保董责险的A股上市公司总共不到400家这一数据来看,近两年董责险的关注度和投保数量均明显增长。
在美国,根据Chubb 2018 年关于美国私营公司风险的报告称,26%的受访私营公司在过去三年中经历了D&O 亏损,而只有43%的公司购买了D&O保险,有三分之一的受访公司认为根本没有必要购买上述保险。也因此,在美个别高管选择公司之时,公司是否为员工购买上述保险也成为了挑选重点之一。
不难看出,“董责险”的存在并不是为董监高在信披违规中的责任义务做出“补偿”,而在于公司维持运作过程中,存在个别交易争议而产生的费用损失进行保险。而对于类似康美药业案件中的高管,即使购买了“董责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赔保,更不用讨论具体赔保流程的问题。
从近年证监系统的处罚信息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正在逐渐学会“规避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
“在年报中明确表示不能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这招看似保险,能把自己摘得干净,但其实在《证券法》里早已写明: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也就是说,董监高直接表示“无法保证”,并不属于符合义务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否认董监高“保证义务”的效果。不仅如此,除去表明态度,高管还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自身职责,并无法阻止上述报告披露。
例如兆新股份在今年4月末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随后深交所下发关注函,对上述人员的勤勉尽职提出要求。
另外,在去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异议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董监高异议程序,促使董监高充分行使信息披露审议权利,忠实勤勉履行义务。董监高的异议行为不代表其已经勤勉地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对于未忠实勤勉履行义务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这意味着,董监高的责任正在回归到原有位置,承担起应有之重,在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上,如何证明“勤勉尽责”也对董监高提出了新一轮的要求。
【1】12万年薪连带上亿赔偿,媒体:康美案后辞职独董有增多迹象,澎湃新闻
【2】DoPrivate Company Directors Need Insurance? Maureen Milford
【3】Directors’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The Horton Group
【4】董案 | 董监高红线挂起,上市公司的事儿,哪有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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