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金融讯 8月5日,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银保监会发布《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银保监提交开业验收报告,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经批准后方可开业。,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
银保监会指出,与香港进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互认并给予相应的监管便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金融业署要求、支持粤港澳湾区。
以下为《通知》原文:
问:2017 年 5 月 16 日,原保险监督管理(现为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与原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现为香港保险业监管 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简称香港保监)签署《保险监督管理和香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督关于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效评估工作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双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进入过渡期,在此期间,双方同意给予对方过渡性优待,即承认对方的偿付能力监管效能与己方等同或相近。偿二代下,《框架协议》过渡期内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应如何确定?
答:《框架协议》过渡期内,内地保险机构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业务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按以下规则确定:
1.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且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 RF0赋值为 0.087。
2.前款所称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香港保监授权在香港营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监报送按香港监管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信息;(3)信用评级不低于 A-;(4)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1)对于从事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200%;(2)对于从事寿险业务的再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50%;(3)对于既从事非寿险业务,又从事寿险业务的综合再保险机构,非寿险业务和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 200%和 150%。
3.在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时,根据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是否有担保措施设定特征因子 k3,赋值如下:k33
4.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直接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二十九条确定,不适用 k3。
5.内地再保险公司向香港保险机构分出保险业务时,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第三十条确定。
6.银保监会根据以上规则,定期向行业通报合格的香港再保险机构适用的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
7.本问题解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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