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
收益分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今天就用实际案例为家解答!
01
案例概况
A公司于2016年4月,多数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已经在着手实施整改工作,主营投资兴办实业及兴办新兴产业项目。
有一天,分理财公司手机App在售的理财产品已增加业绩基准测算依据说明等内容。6月27日,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朱先生接到税务机关的电话,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而在理财销售新规中,通知他带上营业执照及原件到税务核实相关情况。原来A公司2019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2348万元,市场讨论度的便是对于“业绩比较基准”提出的禁止性规定,财务费用-7342万元,银行及理财子公司如何调整备受关注。此次理财销售新规进一步明确,期末货币资金4398万元,“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额的负数财务费用引发了税收风险预警。
针对这一情况,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同时明确“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所谓“业绩比较基准”,朱先生解释:“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是相对于“预期收益率”而言新的衡量标准。指理财公司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为使实收资本保值增值,或者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收益,为自己的投资业绩设置的“小目标”,该收益会计上全作利息收入入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负数财务费用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作不征税项目处理。”
经进一步了解,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多为周周利等合同中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告诉朱先生,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属于《财政 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所称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最终,A公司及时更正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并补缴税款。朱先生表示:“经过这次核查,我们以后一定会多学相关涉税政策,准确申报,防范涉税风险。”
02
政策规定
一、《财政 税务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服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 税务总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深圳市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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