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总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2021年11月6日到期)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税务总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生产兵团财政: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财政 税务总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