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网北京9月24日讯 外汇管理网站近日披露的京汇罚〔2021〕13号显示,1欧元对7.5862元,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违规撮合外汇交易;违反经纪业务交易记录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署经纪服务协议;未按规定报送交易数据。
外汇管理北京外汇管理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100日元对5.8569元,对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给予警告,1港元对0.82970元,没收违法所得87341.15元,1英镑对8.8675元,并处200万元罚款。
相关资料显示,1澳利亚元对4.7185元,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由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7%,1新西兰元对4.5686元,后者第股东为人保(601319.SH),1新加坡元对4.7915元,持股比例为32.92%。人保2020年年报显示,1瑞士法郎对6.9876元,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系其联营公司。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加拿元对5.1029元,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1元对0.64667马来西亚林吉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免责声明: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