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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融资领投胡继晔:我国亟须完善数字金融监管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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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区块链将变成跨国、跨地区的链网,他们打算用“深厚的行业关系和交易专业知识”来帮助Tel […]举报/反馈,我国的数字金融监管必须借鉴CPSS和IOSCO等国际组织倡导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监管测试技术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监管沙盒技术需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断优化。

作者为胡继晔,政法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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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字数:1665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文章来源:《经济报告》2021年第4期

作为虚拟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分布式记账技术是对延续数百年复式记账的一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认证手段和点对点的网络架构,维护了一个无法篡改的连续账本数据库,使得复式记账的“不做假账”真正在技术上得以实现。分布式账本技术带来的天然信任基因是对可能做假账的复式记账技术具划时代意义的变革,其意义不亚于从单一账本过渡到复式记账,将对未来人类的经济生活带来意义深远的冲击和持续影响。

近年来,金融稳定(FSB)、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已经采取法律和技术手段对虚拟数字货币监管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欧盟银行管理定义虚拟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示,不由央行或货币当发行,也不与法币挂钩,基于区块链技术且被公众所接受,所以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

目前我国对于虚拟数字货币存在法律定位模糊的情形,从而带来了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困惑。银行2013年的《通知》将虚拟数字货币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这一法律属性定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理解不一,带来了消费者保护和犯罪认定的困难。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将虚拟货币中的比特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造成在判例结果上的混乱。随着加密虚拟数字货币越来越走进普通人的生活,势必需要更明确的法律定性,以规范我国虚拟数字货币的运行,这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

国际上对于数据和加密虚拟数字货币已经基本上建立起监管框架,主要是基于现行的证券法、反洗钱法和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规则,致力于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基于数字经济的立法来设定监管规则。特别是对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发行,美国和香港都参照证券法来进行法律定性。在现行各国(地区)证券法的法律框架之下,对虚拟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予豁免,相当于设立了类似于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门槛,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进行强制披露和投资者保护,这对我国虚拟数字货币未来的监管与立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安全。希望监管的是面向基于区块链提供的信息服务,如何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是关键。根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但网信办进一步确定备案仅是对主体区块链信息服务相关情况的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在区块链管理中落实依法治网,寻找创新与风险的平衡,非常重要。近年来,以“科技金融”为名的量P2P爆雷给区块链金融法治敲响警钟,产业发展必须与监管同步,否则会给社会公众、信誉带来巨损失。为实现区块链法治目标,需要为区块链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立法时,建议为基于区块链的虚拟数字货币的发展保留空间。在《证券法》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立法中,建立虚拟数字资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让能够承担风险、勇于承担风险者成为创新主体。

由于区块链将变成跨国、跨地区的链网,我国的数字金融监管必须借鉴CPSS和IOSCO等国际组织倡导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监管测试技术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监管沙盒技术需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不断优化。未来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技术(RegTech)、调整监管力度、做好监管协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帮助金融科技企业缩短创新周期、帮助监管门及早发现潜在风险,最终实现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目标。

END

标签:区块链金融 胡继晔 国际证监会组织 数字金融 数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