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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公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康美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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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表决通过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该方案,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特别提示:

2、本次股东全提案均审议通过,公司在积极引入战投同时将采取多种形式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情况

1、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1月1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5层509-510单元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77人,包括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关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事宜确定后将及时公告,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852,376股,敬请广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2021年6月4日,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5%。公司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揭阳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000股,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76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717,376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3%。

2、中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应当设出资人组,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424,532股,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000股,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8)、《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289,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7%。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43,608,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16%;反对29,229,4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00%;弃权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180,708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325%;反对29,229,424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395%;弃权14,400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147,247,7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70%;反对25,078,2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5%;弃权5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

其中,中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819,912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93%;反对25,078,220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670%;弃权52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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