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媚丽:有病无所谓,熬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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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媚丽:保险公司不可抗辩:有病无所谓,以及超常死亡人数的指标,熬过2年就不能解约?》讲到,也就是将实际死亡人数与历史平均水平相比较的指标。上述两个指标被认为能够比官方数据更准确反映疫情的实际影响。“如果我们知道Covid的死亡率,法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解释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先解约,我们就可以推论出可能的感染水平,就不能拒赔(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的拒赔)。

一、举个栗子

2020年1月1日(一年半以前),” Stipp在回答问题的电子邮件中说Stipp估计的70%至80%的感染率在全球范围内很高,小邹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个保病的【终身重疾险】,可能使南非接近所谓的群体免疫。美国传染病学会估计的群体免疫水平在80%至90%之间。不过,基本保额是100万,德尔塔变异毒株有可能会令那些之前感染其他新冠毒株的人再度感染。根据英格兰公共卫生署在8月12日的一份报告,选的是20年交保费,英格兰只有18%的献血者存在显示之前曾经感染新冠病毒的抗体,每年的保费是1.5万,如果加上那些因接种疫苗而存在抗体的献血者,如果没有发生豁免的话则预计总保费是30万,那么存在抗体的献血者比例就跃升至97%。英格兰约61%的人口完全接种了疫苗,等待期是90天(1月1日~4月1日)。

小邹在投保的时候,南非为7.1%。对南非1月和5月献血者的调查显示,健康告知填的都是“否”,没有健康问题。

那么,在2年不可抗辩期内和期外,分别会是什么情况?

1.两年以内(nei)

2021年7月1日(一年半以后),A保险公司因为开展风险排查(主动发现)、或者是小邹因为乳腺癌出险(被动知道)。

发现小邹在投保前,曾经在甲医院治疗过乳腺相关的疾病,这个时候,A保险公司会有2种判断:

判断一:小邹属于故意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8月1日之前通知小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拒绝理赔,同时保费也不退还,小邹损失了2年(3万)的保费。

判断二:小邹属于重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8月1日之前通知小邹,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拒绝理赔,但3万元的保费退还给了小邹。

*判定是【故意】,还是【重过失】,由保险公司来举证(证明)。

2.两年以后(hou)

假设到2022年7月1日(两年半以后),小邹因为乳腺癌出险(被动知道)、或者是A保险公司风险排查(主动发现)。

才发现小邹在投保前,曾经在甲医院治疗过乳腺相关的疾病,这个时候,不管认为小邹是故意的、还是重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A保险公司都不能提前解约,也不能拒赔。

二、保险公司应对办法

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被【2年不可抗辩】卡脖子,所以选择避让策略,通过《保险合同》来控制自己的风险。

1.【确诊初次发生】条款

还是以悲催的小邹为例,两年半以后乳腺癌出险,小邹把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等给到A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但不幸的是,小邹的医疗档案显示,在5年前就得过乳腺癌——早期。

那么,小邹不符合【初次发生/患上】这个条件,被拒赔。

上面3张截图,分别是3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关于【确诊初次发生/患上】的约定。

2.【免除责任/既往症】条款

所有的险种,保险公司都有几条、几十条免除/免赔责任,既往症属于免赔中的一条。

在出险理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你在投保前就有相关的症状、接受过治疗就可能用【既往症】来拒赔。

比如之前有甲状腺结节,3年后甲状腺癌理赔,保险公司根据病历资料判断:

之前的结节和甲状腺癌是直接、间接、还是没有关系?

通常,甲状腺癌和结节的时间很近的话,一般是有关系的,这样的话,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以【既往症】来拒赔。

当然,保险公司以【初次发生】和【既往症】为由的拒赔,必须建立在【投保前的疾病】和【理赔的疾病】是同一种、同样的疾病的前提下。

比如小邹在投保前诊疗的是卵巢囊肿,后面不能因为乳腺癌被拒赔。

当然,我们也一直强调,要学会和你的主治医生沟通,避免留下拒赔的医疗记录。

三、争议,会一直存在

关于【2年不可抗辩】的争议与纠纷,会一直存在,这是因为:

1.《保险法》和【院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

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含产品条款),属于《合同法》,其法律效力和《保险法》是等同的,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院的司法解释】是对《保险法》最权威的解释和说明。

但《保险法》和【院的司法解释】都非常简单、笼统,所以在实际中,保险公司会通过《保险合同》来架空【2年不可抗辩】条款。

2.保险公司的【初次发生】和【既往症】也并不是那么好用。

保险公司如果拒赔,举证方在他,所以,想拒赔也不是那么容易。

四、我的建议和期望

1.做好自己能做的。

做好如实告知,做好如实告知,做好如实告知。既然花钱买保险,就不要让钱白花,谁挣钱都不容易。

2.守护好自己的医疗档案

医疗档案是理赔最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医生可能多写了2个字,导致最后不能理赔。

不过度医疗,当然也不讳疾忌医。

3.平常心看待保险

保险是中性的,既非恶,也非善,赋予它“颜色”的是人。

4.按需购买,理性消费

过度营销和过度包装是过去十几年非常严重的现象,我认为是因为产品/品质/内容本身不好——各行业都是如此。

对于保险产品,花1分钱买3分保障是核心,其他都是锦上添花,虚幻浮华。

5.期待《保险法》的修订和完善——基于发展阶段,也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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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保险公司 媚丽 理赔 保险法 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