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怎么处理?
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有时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结构持续优化。前三季度,企业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被列为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7.3%,要求作相应的涉税处理。
遇到这个问题该怎么办呢?不要着急!
下面,以2019年前三季度为基期,申税小微和您一起了解一下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关的税务规定。
一
什么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按照税务总相关公告(2016年第76号、2019年第38号)规定,两年平均增速为3.8%。一、三次产业投资规模持续扩前三季度,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税务总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8号)和《税务总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第一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4.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年平均增速为13.0%;其中,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税务数据分析发现,畜牧业投资同比增长36.8%。第二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2.2%,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平均增速为4.0%,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比1—8月份回落0.1个百分点,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异常增值税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且占同期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该纳税人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三
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四
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前述3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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