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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万亿美元【领读】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教授:从经济学角度看待破产法改革美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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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关于破产程序及破产法,经济开始,量实务已经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和经验。然而在破产法制定之初,工资上涨,无论在我国或是域外,但可用的工作岗位数量创历史新高,不同的研究思路都曾导致量的观点分歧。Oliver Hart教授认为,因此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迫使公司支付更高的工资以吸引工人。在2021年3月至6月之间,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薪酬增加了2.8%。不过,至少在破产目标、破产效率等问题上依然可以达成普遍共识,尽管工资在上涨,至今仍具有启示意义。

“Different Approaches to Bankruptcy”(《破产的不同路径》)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重整制度理论奠基人、哈佛学Oliver Hart教授于1999年6月21日至23日在巴黎举行的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学年会上发表。本文着重分析了4个问题,但通胀仍超过工资增长。事实上,分别为破产程序的必要性、破产法的主要目标、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以及对破产法的看法。在此,哈佛学经济学教授的一项分析显示,小编为家献上奥利弗·哈特运用经济学方法对破产路径的不同解读,在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后,供读者参考。

一、破产程序确有必要吗?

希望获得未来现金流而主动承担债务,美国人的实际平均薪酬低于2019年 12 月的平均薪酬。数据来源:Wind这意味着由于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增加,是导致许多公司最终无法偿还债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如何应对资不抵债的情况,奥利弗·哈特则认为,需要以破产法存在与否为前提,进行分类讨论,以此来论证破产法的作用及破产程序的必要性。

在没有破产法的情况下,美国、英国和西欧其他的债权人有两种法律救济可供使用。首先,在有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作为贷款抵押品的资产。其次,在无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售债务人的分资产。然而,当债权人众多且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时,这种追债方式就遇到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尽量率先收回自身的债务。而债权人的这种无效竞争更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并导致所有债权人的价值损失。

而破产法关注的是,通过破产程序,有序地处置债务人的资产,使最终结果符合债权人的集体利益。基于这一原理,有观点认为,原则上个人也可以自行设计破产程序,即债务人可以将违约状态下可能发生的情况,指定为债务合同的一分。然而,奥利弗·哈特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务人可能会获得新的资产和债权人,所有的合同都是有遗漏的,将未来可能发生的破产流程纳入合同内容,存在极的不确定性,并不具备明确的预期。

因此,实务中很少有公司制定此类合同,且几乎所有都至少明确了一个由规定的原始破产程序。换言之,实践中依赖不完备合同的“私人”解决方案并不可行,依靠法律提供一个“现成的”破产程序具有必要性。

二、破产程序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尽管奥利弗·哈特自己也承认,很难从经济学视角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来解释为什么当事方通过不完备合同,自己设计的破产程序并不是最具效率的,但他仍为我们归纳出了良好破产程序所应具备的3个基本特征以供对照。

目标1:良好的破产程序应该提供事后有效的结果

“破产程序应该提供事后有效的结果”是奥利弗·哈特的核心观点之一。换言之,破产程序应当将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可分配的财产总价值最化。举例而言,一家公司无论是通过清算、重组等破产程序中的任一选项,都应产生最的价值。理由不言自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多优于更少;尤其是当通过破产程序提高总价值时,能够使每一利益相关主体,都获得该价值的足够份额,更是破产法要努力实现的理想目标。

这一目标也较为容易被多数法学家、经济学家接受。然而现实是,由于利益的不同,很难设计一个可以兼顾各方的完美破产程序——债务人倾向于支持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而债权人倾向于有利债权人的破产程序。

目标2:良好的破产程序应该在破产状态下充分惩罚经理和股东

与第一个目标相比,第二个目标更侧重于事前效率。公司更倾向于通过举债,而非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金,重要原因在于承诺支付未来的现金流。如果缺乏事前有效率的威慑与激励,承诺将没有效力,在没有任何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偿还债务的动力往往很小。因此,如果不履行承诺,就必须受到一定的惩罚。这就是著名的“破产理论”,即要给控制企业的人一些压力,最好的威胁与惩罚就是破产清算。

奥利弗·哈特认为这种惩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本质上仍是债权人之间的价值分配。最为简单的方法是尊重绝对优先权(即优先清偿高级债权人,然后清偿次级债权人,最后清偿股东),这也是奥利弗·哈特赞成的第三个目标。

目标3:良好的破产程序应该保留债权的绝对优先权

奥利弗·哈特在此提供了如下论证:首先,尊重绝对优先权有助于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状态下获得合理的回报,对他们为债务人提供资金支持产生正向激励;其次,这意味着破产状态和非破产状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破产外订立的合同义务,在破产内也会尽可能地得到尊重。

当然,奥利弗·哈特也认识到,这一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的可能。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如果股东在公司破产程序中一无所获,那么代表股东的管理层,就会有“破产”的风险,这会反向激励他们不惜一切代价,避免走到公司破产程序这一步,如承担高风险投资项目、延迟申请破产保护等等。因此,奥利弗·哈特提出的折中解决方案是:允许为股东保留分破产价值份额。

三、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

在奥利弗·哈特看来,尽管世界上有许多不同形式的破产程序,但不外乎分为两类:现金拍卖与规则协商。

A. 现金拍卖

现金拍卖作为最简单、最典型的破产程序,在几乎所有都有迹可循,一般表现为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出售公司资产,可以在被清算后出售,也可以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拍卖所得的收益都将根据绝对优先权,分配给债权人,通常顺序为有担保债权、各种优先债权、无担保债权、次级债权、股权。

从经济学视角看,现金拍卖更有效率。如果资本市场运作良好,该程序应该产生事后有效的结果。现金拍卖还有另一个优势,即债权人之间不会就谁应该得到什么,进行讨价还价,因为公司价值转化成了现金,只需根据优先级(或其他事先协商的规则)进行分配。

B. 规则协商

现金拍卖的高效,以资本市场井然有序为前提。美国破产法第11章设立的规则协商程序,往往作为替代方案,来防止现金拍卖的不效率。即通过激励债权人,根据预先协商确定的规则,就公司的未来(如是否应当清算或重组,价值如何分配等等)进行讨价还价。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对破产程序的基本规定主要包括:破产状态下债权需短暂冻结,不得在此过程中扣押或出售公司的任何资产;债权需根据有担保或无担保、高级或初级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法官需监督集体代表之间的谈判过程,以确定公司的行动计划和价值分配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协商程序中,现任管理层通常仍可以经营公司,且协商计划经过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多数批准即可实施,不需要全体一致。

与现金拍卖相比,美国破产法第11章因耗时长、成本高、对债务人过于友好以及不尊重绝对优先权而受到质疑。奥利弗·哈特认为,尽管协商出新的规则可以应对分质疑,但规则协商程序的确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根本弊端。这是因为该程序试图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如何处理好公司与债务人,以及在债权重组情况下谁应该得到什么。现实中往往是,重组后的公司不存在客观价值,因此很难确定不同类型债权人,谁有权获得破产财产的哪分份额。即使对每个债权人债权的金额和优先权没有争议,情况也是如此。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协商程序中投票机制是预先固定的,这意味着那些收益不受结果影响的人,最终可能会控制关键投票权。在这里奥利弗·哈特抛出一个极端例举:当一家公司的债务约等于其清算价值时,债权人将推动快速清算,而股东将坚持进行长时间的重组。如果债权人拥有关键投票权,本可以持续运营的良好公司可能会被终止;如果股东拥有关键投票权,本该被市场淘汰的公司可能会继续生存下去。

四、对破产法的思考

在这一分,奥利弗·哈特试图提出一些在今天看来司空见惯,在当时却极具启示意义的程序性方案。这些程序可以允许债权人选择重整,也可以避免他们陷入不必要的利益协商,而徒增交易成本。

这些程序的基本流程为:当一家公司破产时,其债务(分或全)被取消;前债权人成为公司的(主要)新股东;由新股东作出关于公司未来的决定(继续经营或是被破产清算);公司破产退出市场。概言之,主要包括2个方面:决定是否清算或重组、债转股。

关于公司未来的决定(即是否清算或重组),奥利弗·哈特归纳出三种可能。

可能性一:公司被拍卖

在这一情况下,允许现金或非现金出资两种形式。在非现金出资中,有人会以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代替现金。例如,现任管理层可能会向前债权人(新股东),同时递交破产后的公司股权和公司债务。出于激励目的,管理层保留破产后公司的所有权可能是有效率的,这种所有权股份可以是非现金出资的一分。因此,非现金出资作为公司重组或持续经营的一种可能,将由新股东投票决定是否采用。

可能性二:选任破产管理人

在这一情况下,由一个训练有素的破产从业者 (BP)来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运营,并为公司的未来制定一个(或多个)计划。计划可能是重组公司、将其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乃至关闭。管理人可以选择将多个计划一并提交给股东,看哪一个计划能够得到最程度的支持,只要获得新股东的多数批准,计划则可以实施。

可能性三:没有正式的拍卖或表决

与前述两种情况相反,新股东将通过标准公司治理程序,决定如何处理公司。特别是在债转股后不久,将举行新董事会选举。

尽管上述三种情况中,外人员(如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参与程度各有不同,但这些程序都符合了奥利弗·哈特提出的核心目标,即公司未来由新股东们决定,因为他们有足够的激励去投票支持,以实现公司净现值的最化。

至于如何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也需分类讨论。如果所有债权具有相同的优先级(例如皆为无担保债权),自然会将所有股权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可能会为前股东保留一小分)。如果存在优先和次级债权,因为不清楚每个类型的债权人,有权获得多少股权,破产财产的分配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奥利弗·哈特同样归纳出了两种路径。

路径一:假设同时存在无担保债权人和有担保债权人,则保留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人成为新股东

这一做法较好地应对了存在担保债权的情况,但在处理其他类型的优先债权(如职工债权与税收)时,则略显乏力。在实践中,职工债权并不是一个很的负担,破产后的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新的借款来偿还。相比较而言,税收显得更为重要,奥利弗·哈特在此处引用了Bebchuk教授的解决方案,即取消税收的优先权,并将其视为无担保债权。

路径二:假设同时存在多种类型与优先级的债权,则将股权分配给最优先的债权人,同时赋予次级债权人和股东分配选择权,即通过支付给优先级债权人欠款,从他们手中购买股权

这同样是Bebchuk教授和Fried教授在当时提出的,看似更为激进的方案,但这一办法确实巧妙地处理了多种类型债权的情况。事实上,没有次级债权人(包括股东)有资格抱怨他分配的份额过低,因为如果次级债权人认为,那些更优先的债权人所得到的份额更多,次级债权人可以按债务面值买断那些份额。

然而,Bebchuk教授的方案仍有一个弊端,即次级债权人不得不再投入资金,来行使他们的分配选择权,这对资金有限的债权人来说并不现实。为了解决这一弊端,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创建一个可以方便次级债权人抛售股权(期权)的平台或市场,也许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结论

任何考虑破产的都会面临转型问题,例如一些,目前有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破产法,并正在考虑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这势必会引起债务人的抵制,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适应既有程序的“交易成本”。而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行方法是“交给市场”,即保留现有程序,并引入新的破产程序作为另一种选择。在短期内,债务人可能会选择不转换,但是从长远来看,随着旧债到期,如果新程序真的更有效率,债务人和债权人理应会共同支持更有效率的程序。至少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尽可能地提升破产效率,是破产法的一致目标。

编辑小结

奥利弗·哈特提出了许多,在当时令人耳目一新的破产程序与方案,并在经济学视角下,进行了逐一分析。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种程序可以尽善尽美、同时实现多个破产法目标。如果非要探究哪种程序最好,答案恐怕只能是取决于具体情况。正如奥利弗·哈特所言,同样的制度,在一个有专业破产管理人的和一个司法与宏观经济环境欠发达的,运作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破产法,还有必要将其与其他,如法官培训、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相结合。奥利弗·哈特的分分析可能偏向于美国国情,但这并不妨我们将其作为他山之石,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与方法,来思考我国的破产制度。

责任编辑:张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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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奥利弗&哈特 破产法 诺贝尔经济学奖